什么是劳务关系?
劳务关系(Service Relations),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,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。劳务关系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进行规范和调整,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,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。
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,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。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,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。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。劳务关系、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,在《合同法》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。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,似可归属法定的“承揽合同”,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,似可归属法定的“租赁合同”。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,没有固定的格式,必备的条款。其内容可依照《合同法》第12条规定,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,具体约定。
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?
一、劳动关系比劳务关系更强调人身依附性,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关系外,还含有身份关系、社会关系,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,一种约定的合同之债。
二、劳动关系要求一方是符合劳动条件的劳动者,一方是合法的用工主体。而劳务关系可以存在与个体和个体之间,也可以存在于单位和单位之间。
三、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,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“临时性、短期性、一次性”等特征。
四、是劳动关系中,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、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,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,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。
五、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同,劳动关系除了工资以外还要为其缴纳社保,支付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,而劳务关系只需要支付劳务费用即可。